好消息!和祐医院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成为“广东省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为本地区工伤职工和省内异地就医工伤职工提供门诊和住院工伤医疗服务,工伤职工可以来院治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由工伤基金承担。
成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是惠及民生的重大实事,和祐医院将以此为契机,严格履行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继续秉承“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不断提升医疗服务水平,确保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工伤职工就医原则
一、我市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佛山市内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转回佛山市内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治疗。
二、我市工伤职工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往佛山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由佛山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限二级及以上机构)提出,填写《广东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转诊转院备案表》后,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60日内完成转诊转院手续。
注: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自行转入市外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保险医疗待遇标准
一、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康复项目目录、工伤辅助器具目录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按照50元/天标准执行。
注: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就医结束并办理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费用联网结算后,即可通过“粤省事”申办住院期间的工伤保险伙食补助费。
具体路径:“粤省事”→【佛山市】→【社保】→【工伤】→【工伤保障】→【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申领】
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报销
一、住院:工伤职工出院时符合联网结算条件的(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涉及第三人责任、超30天申请工伤认定等情况除外),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可携带工伤认定书、社会保障卡等资料到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办理联网结算;工伤职工在出院时还未认定为工伤的,可先与医院协商办理挂账手续或垫付费用,待收到工伤认定书后再办理联网结算。
二、门诊:工伤职工被认定工伤后,若符合联网结算条件的(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涉及第三人责任、超30天申请工伤认定等情况除外),在我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发生的治疗工伤的门诊费用,可在医院联网结算。
注:不符合联网结算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全额支付治疗费用后,持所需资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